政府采购基本流程讲解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7-06浏览次数:19


一、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一)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期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作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分散采购组织实施

可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2、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分散采购信息发布

分散采购信息公告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申报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

目前,我省政府采购预算是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制的,不包括分散采购内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中央追加专项资金需要实施政府采购,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批准需增加实施政府采购以外,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采购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详述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理由,列明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数额。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还应附明确的采购品目和细化的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变更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变更,属于调剂增加采购预算资金的,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对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430日前申报完毕,技术复杂的项目630日前申报完毕。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出进度,项目申报金额按当年预计支出金额加上预采购资金进行计划申报,确保当年财政指标计划支付完成。

(四)预采购资金的使用

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采购人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通过预采购资金申报采购计划。

1、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采购人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

2、财政预算资金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以项目中需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总额作为采购预算数。

目前,除网上商城采购外所有项目都可以使用预采购资金进行计划申报。

(五)“配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配套资金”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中与财政资金无法分割,必须配套使用的自有资金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体化系统中“配套资金”条目必须与财政指标组合使用,使用过程不得进行资金切换,合同支付完成或年度结束时,一体化系统自动对“配套资金”进行结余核销。

网上商城目前不接受“配套资金”申报。

(六)项目资金结余处理

930日前办理采购任务书完成的剩余资金,预算单位可以申请省财政厅(支出处室)继续使用,之后结余收回省级预算。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193号)

三、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一)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应该详细、无倾向性,采购需求的编制是预算单位五大主体责任之一。(内控机制、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编制、履约验收、信息公开)

如何正解采购需求倾向性问题?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供应商;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需求变动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的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做出调整。对采购需求调整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什么情况?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购最低评标价法。采购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四)综合评分法适用什么情况?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设置

公开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点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竞争性磋商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购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六)供应商资格设置的原则

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本着既符合专业要求,又能保证充分竞争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联合体投标有关规定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投标中标后应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八)采购时间规定

采购方式

公告时间

等标时间

招标

不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

3个工作日

自发出采购公告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

3个工作日

自发出采购公告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询价

3个工作日

自发出采购公告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

5个工作日


(九)涉密项目

涉密项目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涉及到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项目中涉及到密级的部分。

目前,涉密项目采购的管理文件有两个,一是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32576号);二是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财购【20071409号)。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如何采购?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涉密专用信息设备是指涉密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预算单位采购此类设备应当选择《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中的产品。

2、涉密产品的认定: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

3、涉密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的,由具有涉密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不得在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交易,采购过程和结果信息不得公开。

4、涉密产品属于分散采购的,应当参照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不再进行公示,由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

6、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专用设备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实施。

7、专用设备的采购价格,可适当高于同类通用办公设备各资产配置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8、在专用设备上运行的软硬件产品应当经过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与《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配套印发,采购人采购在专用设备上运行的软硬件产品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9、《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财购【20171409号)与《安徽省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132576号文件的关系分析:

相同点:

涉密项目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由具有涉密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不得在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交易,采购过程和结果信息不得公开。

不同点:

  1. 范围不同:【20171409号文件对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而【20132576号文件管理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2. 涉密产品的认定不同:【20171409号文件规定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认定,而【20132576号文中的认定单位是国家保密机构。

(十)关于“样品”有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

(十一)同品牌多家代理相关规定

采购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

(十二)采购方式变更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要采购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单一来源除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和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

有效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采购人现场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需具备条件:①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②采购文件发出后无质疑投诉;③评标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采购方式变更流程: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供应商现场签字确认同意采购方式变更,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采购中心填报《省级政府招标转其他方式申请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继续评审,待审批手续完善后方可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三)单一来源申请

1、省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后进行。

采购活动前申请单一来源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公文;

2)省级预算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3)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4)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情况。

采购活动中申请单一来源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公文;

2)省级预算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3)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4)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证明材料;

5)省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6)评委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7)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情况。公示材料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即程序复杂,不如事前申报单一来源)

2、省级预算单位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只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财政部门,不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

(十四)进口设备报批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进口设备一般申报手续

我省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需履行以下手续:

1)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2)报主管部门批准;

3)报省财政厅采购处审批。

2、进口设备一揽子申报手续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一揽子申报进口产品:按年度汇总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省财政厅采购处申报。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关于简化优化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购【20161998号)

3、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进口设备申报手续

实行备案制管理。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同采购文件存档,参与论证的专家自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

(十五)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如何处理

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过程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

3、具体手续:现场评标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采购人可在现场提出并征询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报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同意现场转变采购方式,书面材料后补。(单一来源除外)

(十六)评标报告审签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

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

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须具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资质。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须在监管服务平台录入审核合同信息,并填写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同采购文件存档,参与论证的专家自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选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选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有关规定。中标或成交公告评审专家名单中应对自选专家进行标注。

(三)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单一来源除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不需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只需提供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同采购文件存档。

(四)单一来源采购

1、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采购处审批后进行。

采购活动前申请单一来源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公文;

2)省级预算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3)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4)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只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财政部门,不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

五、合同签订及公告

(一)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

(二)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

(三)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的项目,由其通过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采购人审查合同信息并进行合同公告。

驻肥外采购人和科研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通过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审查合同信息并进行信息公开登记。

(四)不签订合同的后果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72条)

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五)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管理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不超过3年)。

(六)服务类合同续签合同金额确定

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如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合同金额增加的,请提供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说明。

(七)服务类项目续签合同公告

合同签订后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预算单位要进行合同公告。

(八)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原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变更合同造成金额增加的,增加的合同金额须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变更合同造成合同金额减少的,减少的合同金额不需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采购人支付合同款后,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标记合同完成,合同资金结余收回。

五、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目前,省财政厅根据“放管服”精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形式已变更为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资金。

为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进度,可以在采购文件付款内容中约定,通过预付款、按履约进度付款等方式进行付款。

六、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将于201831日起施行。

  1. 质疑的提出与答复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对质疑不成立或成立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立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立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投诉的提出与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五)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如何处理?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六)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立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七、网上商场简介

(一)网上商城采购范围

列入《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人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网上商城采购。

(二)网上商城操作流程

第一步,采购人办理CA锁,申报采购计划。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一品目一申报,不支持多品目申报;同品目下不同条目可一起申报。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任务书直接下达至采购人。

第二步,实施网上采购。采购人收到采购任务书后,在监管服务平台内自主选择“徽采购商城”或“皖采购商城”,按相应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操作流程和交易规则,下单实施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直购,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反向竞价。

第三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及时将电子合同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将采购合同信息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四步,项目验收付款。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步,采购结果评价。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对网上商城采购进行评价反馈,包括对供应商供货时间、供货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网上商城申报相关规定

列入集采目录的网上商城采购必须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一品目一申报,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申报的网上商城采购实行授权支付,未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申报的网上商城采购实行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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